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196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29529。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价值96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6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中铁二局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