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泰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了地块〉1幢801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勇,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通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刘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中泰电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中泰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为建设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内容属明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形式要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晋宁区,应以专属管辖确定由晋宁区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由实际施工所在地晋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普通劳务纠纷并按照合同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晋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云南中泰电力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其在完成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后,被起诉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尾款。现云南中泰电力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向其支付尾款及利息等,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只有产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才会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