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0979号
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府北街16号1-2幢10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84元,由原告成都菱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