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9348号 原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居路魅力之城A3地块2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8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晨曦大道中段崇州大数据产业园B1幢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目路77号12栋2**4层4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顺佳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1号附3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顺佳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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