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帛星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7民初19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陕西帛星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先锋二路先锋花园北区1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帛星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