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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866号 原告: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用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