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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677号 原告: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男。 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