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284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某某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某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