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4执保124号
申请人天津三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嘉杰(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圣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943797.0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迎佳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