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78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陶*****建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
经营者**,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陶*****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8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