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4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A1栋楼六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红,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与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