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4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A1栋楼六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红,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与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