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661号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横八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开发区。
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