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资国恒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2795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资国恒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资国恒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两被告价值人民币6682850.56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682850.5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进  媛
书记员 相惠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