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执399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2020)陕0117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不动产部门进行查询,无不动产、车辆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3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 审  判  员    张  亮 审  判  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