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18民初5201号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与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猷轩公司)及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鄠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 9月 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武斌,被告嘉猷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崔朦元,被告鄠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虎、段丽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涉案项目被政府部门认定为秦岭北麓违建项目并已被依法拆除,故2018年6月20日嘉猷轩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签订的涉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数额问题;二、涉案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
一、关于涉案工程款数额问题。首先关于嘉猷轩公司就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数额,本案诉讼中,经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与嘉猷轩公司对账,双方确认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就涉案工程施工款为11900882元,庭审中,对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主张的争议金额2383137元工程款,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当庭表示其无法说清原由,嘉猷轩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对该项争议款项2383137元不予认可。综上,现嘉猷轩公司欠付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工程款为11900882元。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资金占用费计算问题。嘉猷轩公司欠付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工程款11900882元事实清楚,但因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其理应支付该工程款之资金占用费。关于起算时间问题,由于涉案工程于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起诉前已被依法拆除,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对账,故涉案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以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9年9月16日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本案中嘉猷轩公司应付资金占用费为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嘉献轩公司辩称其不应支付,于理不通,本院依法不子支持。
另,关于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主张鄠投公司在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嘉猷轩公司(发包人)与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承包人)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安院子二期工程南院(4、5、6区),工程地点西安户县(鄠邑区),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开工,竣工日期2018月11月20日竣工,总历时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80000000元,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无预付款违约责任。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报表及申请报告时,必须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描述表,为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的系统性,保障项目的顺利运作,监理人须对承包人填写的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描述表进行初审,发包人须对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描述表进行复审,以利于所有合同主体通过经济手段达到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信息管理、资料管理、协调沟通和完全文明实施引导及控制目的;发包人造价部门依据发包人审定的形象进度,计算已完工程造价及其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额并出具结算单,该结算单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字签章后作为财务部门依据合同付款节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依约施工,全部完工前,因涉案项目被政府部门认定为秦岭北麓违建项目,在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被依法拆除。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嘉猷轩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陕0118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嘉猷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嘉猷轩公司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本案诉讼中,2019年12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嘉猷轩公司破产申请。该院于2020年1月15日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担任现嘉猷轩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嘉猷轩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嘉猷轩公司目前正在该院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因未被确认,故本案诉讼继续进行。鉴于嘉猷轩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遂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嘉猷轩公司欠付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工程款14284019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利息金额为718069.54元: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9月9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即年利率4.75%;2、请求依法判令鄠投公司对嘉猷轩公司欠付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同时称若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则其将请求确认逾期付款利息变更为请求确认资金占用费。嘉猷轩公司表示同意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但无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其均不应承担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鄠投公司认为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变更诉请与其无关,对此不发表意见。本案诉讼中,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与嘉猷轩公司自行就涉案工程款进行对账。经双方核对,无争议的部分包括:1.工程付款审(核)批单2018年4月进度款(南区)金额为9249637元;2. 工程付款审(核)批单2018年5月进度款(南区)金额为2651245元,共计11900882元,双方对工程付款审(核)批单2018年8月进度款(南区)有争议的金额为2383137元。
嘉猷轩公司对于上述争议金额2383137元,因无监理单位盖章及其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不予认可。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称其对嘉猷轩公司不认可的该2383137元无法说清原由,同意由法院依法认定。
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施工停工日即2018年8月25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嘉猷轩公司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双方才通过结算对应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其不应当计付利息,且不认可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所主张之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计算标准。
另,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主张鄠投公司在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以上事实。
以上事实,有涉案施工合同、工程计价表、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确认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11900882元;
二、确认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工程款11900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1810 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05元,由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32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军社
人民陪审员 韩飞营
人民陪审员 任月芳
书 记 员 马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