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27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1100024。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