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6月28日在本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该案工人***提起该案的执行。该案工人***委托***(身份证号:XXX)代为处理该案件的相关事宜,并征得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同意。
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工人***的委托代理人***协议在2024年7月20日前付给工人***工资及执行费共计:29132.00元。双方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1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