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0802号
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李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树平,系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浩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