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52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原告之母),女,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表叔),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680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623244。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成贵铁路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1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本院追加了中铁二十局四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当庭口头裁定,驳回原告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宅修铁路放炮损失83587元,鉴定费6000元,造价评估费5000元,车费137元,误工费9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原告在自家承包的村集体土地上,自建半地下一层四个开间,建筑面积计有491.87㎡的住宅。2016年5月10日前后,成贵铁路修建玛瑙山隧道(3010米),从原告自建的住宅下经过,封闭高危放炮爆破施工隧道,放炮损坏了原告住宅,住宅柱、墙、梁多处出现裂缝。经成贵铁路经理部、经理负责人***、******主任**、保家村村主任***、杉木林小组长***等领导分四次到原告家中调查核实,承认是修建铁路放炮损坏了原告住房财产权,被告与原告作了多次房屋炮损赔偿协商。2018年1月4日上午最后一次在原告家中协商未果,被告负责人***亲自将炮损调查表交到原告手中,叫原告拿去申请房屋鉴定评估。原告于2018年3月11日依法申请了有合法资质的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宜新司鉴中【2018】建字第05号鉴定书及【2018】造价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放炮爆破住宅损失费83587元,用去鉴定费6000元,造价评估费5000元,车费137元,误工费934元。现原告家庭用房被被告修玛瑙山隧道损坏,随时都有垮塌危险,危及二家六口人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居住,为保障原告居住权,请求判令上述诉求。
二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受损,在当地政府及村、组干部的参与下到了现场,制作了《成贵铁路(***)炮损情况调查表》,有原、被告双方及当地政府、村、组干部签字认可,根据《炮损情况调查表》,我方对原告的房屋炮损部分进行了评估,其修复费应为2432元。原告自行鉴定的房屋修复费扩大了损失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了①土地证②工程简介③炮损情况调查表④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修复费评估意见⑤鉴定费6000元,评估费5000元发票及车费137元。
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9日对原告***委托其对位于**县大井镇保家村杉木林组的房屋受损程度作出鉴定意见:1、房屋基础采用独立柱基础+混凝土条形基础,安全等级评定为Bu级(但半地下层房屋三个开间(北面)基础9.72m出现裂缝等结构的安全性评定为Cu级;应作加固处理)。2、上部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但楼板屋面板多处出现裂缝,墙体多处出现裂缝部位结构的安全性评定为Cu级;应作加固处理。)2018年4月20日该中心对原告***住房修复费用作出鉴定意见:修复加固工程费用为:人民币83587元。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其鉴定人员执业证载明: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建造师,执业范围: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二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了①炮损房屋观测图:对***、***两户房屋距离玛瑙山隧道的距离及高差进行了测量。***房屋距离玛瑙山隧道水平距离181.***米,斜距187.25米,高差45.67米。②2016年5月10日成贵铁路(***)炮损情况调查表:大井镇小井村保家组***房屋炮损情况记录,原、被告及大井镇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分别签名。③被告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委托四川中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县成贵铁路(***)所涉两户房屋建筑物炮损修复价格进行评估,2018年11月7日作出评估咨询结论:受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268元。四川中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评估人员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认为修复费用太高,超出了三方认可的范围,应当根据有三方签字认可的炮损情况调查表作计算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三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放炮施工作业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无异议,但对损失大小分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在玛瑙山隧道放炮施工作业,对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的住房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复加固工程费83587元,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资质及评估人员,没有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质。故应采信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修复加固工程费8358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鉴定费6000元,造价评估费5000元,系证明其损失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提供了增值税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车费137元,误工费934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二被告因施工造成***房屋的合理财产损失为94587元。据此,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45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生武
审判员***
审判员蒋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