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8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元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那向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种子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元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