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1702号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元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那向东。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元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