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1004号 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6112367J,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8528795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天海顺发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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