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6565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65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宁0104民初165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二行“(以下简称***)”删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