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3民初字7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闫福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亮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