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3民初字75号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闫福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亮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福军,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