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执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迪城尚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窝尔图天山牧场牧业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89301577A。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542。
法定代表人:安茂平,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迪城尚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新0107民初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6226.3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新疆迪城尚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疆迪城尚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6226.3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葛命
二 O 二 O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