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延黄高速八分部、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1民初40号 原告: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XX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坤,男,生于1966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XX镇XX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XX镇XX村,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6********。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延黄高速八分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7年XX月XX日,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XX镇XX庄XX号,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7132XXXX7********。 原告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延黄高速八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路基防护工程工程款477254.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起由我公司员工曾令坤主要负责在***包延黄高速路路基防护工程到2020年11月15日完工,被告下欠477254.23元。被告项目部经理曾说甲方拨款就给,现在路通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2020年6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17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黄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路XX段XX路基附属及涵洞工程是原告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延黄高速八分部是延黄高速公路TJ-8合同段的项目部,本案也是基于该《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2020年6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17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条款,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江县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