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55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诉前调书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29331.95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7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剩余欠款1089601.05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379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诉前调书6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河南利维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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