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410号 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4年1月22日,现住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律师,公民身份号码:37110XXXX4********。 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延安林路车辆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