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济***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3403号 原告: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K6DL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5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