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79号 原告:**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GJLU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5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奉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