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211号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8号办公楼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EM8BA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542。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