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3810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周富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谷文亮,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李亚,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谷辉,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秦培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边昭,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张书文,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安万修,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安得令,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张喜来,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安世锡,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安世利,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孙锦战,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崔殿法,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十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星辉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文化路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21MA4530FC9E。
法定代表人:谷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安徽博远路桥有限公司,注销变更为安徽皖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东湖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200MA2UFERMXT。
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1582602320。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等与被告商丘市星辉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丁玉东
审判员 梁国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