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港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港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WA9J24Q,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严单庄1-1号。
法定代表人:严帅。
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8TQDCXQ,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曹溪镇东港村环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军。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2320,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
申请执行人**港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35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缴付本案相关相关款项至本院账户,将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苏0706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7月1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2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
2022年8月31日,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所在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70823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591227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82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军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次执行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周春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王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