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4号 原告:***,男,197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6103,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0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00元,减半收取6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