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254号
原告:***,男,197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6103,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0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00元,减半收取6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