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11号 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社区湘江北路杏林物流园内房屋一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职院街129号技术创新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1.71元,保全费3,657.97元,由原告湖南凯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