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04号
原告:湘潭市民用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职院街129号技术创新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湘潭市民用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湘潭市民用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4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湘桂永州扩能工程I标爆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分***永州扩能工程I标土石方爆破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并经原告验收,后双方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确定原告全部工程款为10548685.93元。另,原告还承包了被告同样标段“路基和隧道爆破”工程服务,原告按时完工并经过验收。2022年11月15日,经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0618114.88元。因被告欠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湘桂永州扩能工程I标土石方爆破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范围内,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