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7101执2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铁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内7101执25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须解除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