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6民初858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陇县。
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4792Y,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3873,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874XG,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5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