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6民初858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7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陇县。 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4792Y,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3873,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874XG,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5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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