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通裕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02执90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裕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陕西通裕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8039元,已发给申请人3337969元,执行费300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2023)陕0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