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1529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政法巷公安局家属院二单元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1,551,157.30元(以实际扣留、提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