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1529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42,978元(以实际扣留、提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