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川1529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42,978元(以实际扣留、提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