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40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勇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404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勇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绵竹市勇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445.13元,并支付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50.5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5831.72元。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勇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04执2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