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0791号
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住所地大竹县。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竟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961.5元,由原告大竹县四合乡某某发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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