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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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404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x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404诉前调确3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良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良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支付314708元,以及***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行金);2.承担案件执行费462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良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自动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良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4执26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