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3349号
原告: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支帆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跟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奥博天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新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