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雷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