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81民初29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向法院提出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898元,减半收取计42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永安市诚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