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现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民终192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726**.6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72元、执行费2490元。2024年0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