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4民初48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成都平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PET0G。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原告***与被告成都平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二被告已将所欠机械款项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平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平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