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2846号
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财保13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973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思瑶